民事調解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民事調解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受理糾紛:
1、當事人請求調解的糾紛及時調解;
2、發現糾紛要主動受理及時調解;
(二)調查分析:
受理糾紛,要迅速查明糾紛發生的原因和爭議焦點,及時判明糾紛性質,是非曲直,進行研究分析;
(三)調解:
在調查分析的基礎上做好雙方當事人的工作,充分説理,耐心疏導,學習法律規定,消除隔閡,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議。
二、民事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依法原則,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社會公德進行調解;
(二)自願平等原則,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
(三)尊重當事人訴訟權利的原則,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民事訴訟調解的方式有哪些?
1、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來開展的“法院幹警送法下基層”活動,同已建立的民調網絡相結合,所進行的調解,將糾紛化解在基層,消化在初始狀態。
2、立案調解。
立案調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時,及早介入,對案件進行調解,是對訴前調解的一種有效補充。
3、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指在訴訟程序啟動後,開庭審理之前,由法院組織糾紛當事人進行和解,並促使當事人達成合意從而解決紛爭的訴訟活動。庭前調解是對適合調解的案件進行的先行處理程序,其顯著特徵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根據案情和實際情況達成調解協議或轉入庭審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訴訟效率。
4、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
書信(網絡、短信)方式調解是指當事人起訴後,人民法院以書信(網絡、短信)往來調處糾紛的一種方式。
5、社會化調解。
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根據案件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羣眾協助。被邀請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按這一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或商事糾紛案件時,根據調解的需要,可以在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與政府職能部門、村委會、村民小組、街道、社區、工青婦等人民團體、人民調解委員會相配合的民調網絡,利用巡迴辦案、幹警下基層的第一手信息作依託,召開調解會調處糾紛。
6、開庭調解。
開庭調解是指在開庭審理時,對當事人進行調解,是開庭審理的組成部分。民事訴訟法規定“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在法庭審理中,調解是貫徹始終的。不僅在調查、辯論階段可以進行調解,在辯論終結以後,仍可再行調解。開庭調解,達成協議的可能性比較大。
7、送達調解。
送達調解是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法律文書時,充分利用與當事人接觸見面的時機,對當事人進行的調解。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調解的目的就是為了讓雙方的糾紛可以更好的處理,而且在不用開庭的情況之下可以解除雙方的糾紛事項;一般在調解時就需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來,同時還必須要保障到各自的利益,這樣才能調解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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