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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跟刑事拘留合併執行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隨着我國憲法和法律的不斷健全,在遵紀守法的同時,學習瞭解法律知識對大家日常生活無疑是有益的。對於行政處罰,行政拘留,刑事拘留什麼的,大家對於這些概念瞭解多少呢?下面本站為大家介紹關於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行政拘留跟刑事拘留合併執行是什麼? 

行政拘留跟刑事拘留合併執行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一、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的區別?

公安機關採取的拘留措施包括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前者是公安機關依法對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行為人實施的法律制裁;後者是公安機關在緊急情況下,對某些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依法決定採用臨時剝奪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行政拘留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其目的在於通過法律制裁防止違法行為的再犯,拘留期限屆滿,對違法行為人的制裁即告終結。而刑事拘留僅是一種暫時性的強制措施,它並非法律制裁,其目的在於通過限制現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自由,以保證日後法院審理案件的順利進行,刑事拘留期限屆滿,被執行人一般要被提起刑事訴訟。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機關執行,但兩者有着本質區別:第一、法律性質不同。行政拘留(又稱治安拘留)儘管是行政處罰中最嚴厲的處罰,但也只是一種行政處罰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訴訟中為了保障訴訟順利進行所採取的一種強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第二、行政處罰的對象主要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刑事拘留的對則象是觸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第三、適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過這種處罰手段來懲罰和教育違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於防止或制止現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礙刑事訴訟活動。第四、適用機關不同。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機關適用,而刑事拘留的決定權在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第五,羈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天,違法行為人的多個處罰合併執行時,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的期限),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長是37天。

二、行政拘留跟刑事拘留合併執行是什麼?

中國原《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就規定了行政拘留,《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政拘留作了更加詳細的規定。行行政拘留政拘留隨着《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被《治安管理處罰法》取代,行政拘留制度也發生了一些變化。根據現行的《治安管理處罰法》,該法第二章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拘留是一種治安管理處罰種類,該項對行政拘留的性質作了定位,即治安管理處罰的一種。該法第十六條規定:“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併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併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行政拘留是一種重要的也是常見的行政處罰的種類。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關(專指公安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政拘留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因此法律對它的設定及實施條件和程序均有嚴格的規定。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期限一般為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行政拘留不同於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 行政拘留作為行政行為的一種,是具體行政行為,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相對人可以針對改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但是,這種審查行為只是事後審查,無法最大程度地補救相對人的權利。鑑於人身自由權的特殊性,不妨引入事前監督制度,即公安機關在作出行政拘留決定後,應由司法官員決定是否允許實施拘留。這樣做的好處,一方面是制約了公安機關的權力,另一方面維護了相對人的權利,還能強化司法權。當然,需要説明的是,這種事前審查只是初步審查,一般只審查程序方面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司法官員就簽發允許執行行政拘留的令狀,如果不符合程序,則不予簽發。而且,此處簽發令狀的司法官員當然不能是事後監督即行政訴訟中的法官,兩者應該有所區別。事實上,英美國家就是這樣做的,如美國就有專門的治安法官。這種做法值得中國借鑑。

通過以上的介紹,大家瞭解到行政拘留是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行政拘留跟刑事拘留和司法拘留是不同的,行政拘留跟刑事拘留合併執行,行政拘留的不構成犯罪,最多不超過十四天,大家也瞭解到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合併執行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