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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補償被列失信被執行人可以進行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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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補償被列失信被執行人可以進行申訴嗎?

離婚補償被列失信被執行人可以進行申訴嗎?

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被執行人被列入失信黑名單的,如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第十一條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

(一)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二)記載和公佈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

(三)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

第十二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申請糾正的,執行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糾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糾正;理由不成立的,決定駁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駁回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

複議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申訴的種類

訴訟上的申訴,是指當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屬或者知道案件情況的其他公民,認

為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要求依法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非訴訟上的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因本身的合法權益問題不服行政部門的處理、處罰或紀律處分,而向該部門或其上級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予以糾正的行為。

訴訟上的申訴,申訴人申訴時,可以請律師給予幫助。民事案件和經濟案件,還可以請律師擔任代理人,代替申訴人申訴。對於非訴訟上的申訴,如果屬於經濟合同糾紛或者傷害賠償等民事範圍的問題,可用調解和仲裁方法解決的,依據律師法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訴人可以委託律師擔任其代理人;對於其他問題的申訴,律師只能代寫申訴書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見,卻不能接受委託而擔任代理人。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綜合上面所説的,申訴就是對自己案件有異議可以在規定的時間之類進行再次起訴,這也是為了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申訴的時候一定要把所有的材料準備好,這樣法院才會進行再次的受理,所以,維護自己的利益是國家給於我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