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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後的殘疾賠償金家屬可以主張嗎

一、受害人死亡後的殘疾賠償金家屬可以主張嗎?

受害人死亡後的殘疾賠償金家屬可以主張嗎

受害人死亡後家屬是不可以主張殘疾賠償金的,因人身損害死亡賠償的項目有: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1)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週歲。

(2)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人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4、精神撫慰金:

(1)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一般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酌情掌握

(2)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依照特別規定,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醫療事故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患者因醫療事故死亡的,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

5、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則依據實際發生的具體的票據來確定。

二、附帶民事訴訟提起時間是什麼時候?

最高人民法院根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五條對此作出規定,附帶民事訴訟的起訴條件是:

(一)起訴人符合法定條件;

(二)有明確的被告人;

(三)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解釋》最高人民法院根發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七條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後及時提起。”

因此,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刑事訴訟各環節均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索要殘疾賠償金的前提條件必須是受害者本人因為這些意外事故導致身體上的殘疾,意思就是殘疾賠償金是有具體的給付對象的。不過,像是受害人去世的這種狀況,那麼對方所要承擔的也不單純是民事賠償責任,很有可能已經構成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