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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一、庭外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庭外調解好還是判決好?

首先説明一下二者流程的區別,法院調解是在法官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地就民事糾紛進行談判,達成協議並解決爭端;判決則是法院根據案件事實和有關法律,對當事人有爭議的、或受侵犯的民事權利義務作出的權威性裁決。這兩種方式是相輔相成的,但也各自都有優勢。

審判制度的優點主要在於:

(1)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得出的判決,能讓案件的處理結果最為符合現行法律對於相關問題的規定。

(2)有助於保護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

(3)審判可以使一些案情複雜,調解雙方都不願妥協的案件得以快速結案。

調解制度的主要優點則是:

(1)簡單快速,在訴訟發起後,法庭辯論結束前,由法院充當“和事佬”進行調解,能夠有效地化解當事人的分歧,使雙方快速達成一致,可以更徹底地解決矛盾,也能節省司法成本,提高訴訟效率。

(2)一些事實難以查清的案件,調解更有利於實現當事各方想要的公正。

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判決可能合乎理法,但並不一定滿足當事人的訴求,調解其實更能符合當事人的意願。

二、法院調解後,被告不執行怎麼辦

1、向原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調節書經雙方簽字後生效和判決書一樣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不履行調解書內容,具有給付內容的調解書對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在自願合法的情況下籤訂的調解書,生效後不得起訴或上訴。

2、申請強制執行的程序:應當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下達一年內申請執行。向法院遞交申請書、找承辦法官確認該調解書已經生效的材料、調解書原件、被執行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情況、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3、具體什麼時間能夠執行,要看被執行人是否有財產。如果知道對方財產情況應向執行法官説明,執行期限一般為6個月。

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調解為先,如調解不成再判決也不遲。果確定被告有履行意願和能力,那麼能實現自己主張且效率更高的調解是更好的選擇,畢竟審判可能也有敗訴的風險;但如果對方不願妥協,那還是交由法律裁決。

標籤:調解 庭外 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