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立案好還是不好?
一、家庭暴力立案好還是不好?
家庭暴力立案是比較好的,主要還是因為這樣的一種立案的處罰力度是比較大的。
1、“家庭暴力”行為是否積極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家庭暴力應是一種積極的致害行為,消極的不作為或者不履行法定義務可能構成通常意義上的“冷暴力”,但並不是家庭暴力。
2、“家庭暴力”與離婚的關係
司法實踐中,家庭暴力行為主要存在於婚姻關係中,且是引發離婚訴訟的一個主要原因。但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無和好可能的認定並不能直接、當然推導出存在家庭暴力;反之,存在家庭暴力,一般是可以認定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情形。
實施家庭暴力,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所以,如果法院認定一方在婚姻家庭關係中存在家庭暴力,即便另一方出於某種考慮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會從保護受害方以及其他家庭成員身心健康角度出發,准予雙方離婚。
3、是否導致一定程度侵害後果
司法實踐中,為防止當事人利用人身保護令達到其他訴訟目的,對於家庭暴力的認定應當採取更加嚴格的標準。原則上,當事人就其主張應提交相關機構出具的構成“輕微傷”的認定結論,如無輕微傷的認定結論,相關報警記錄和詢問筆錄中對於傷情的嚴重程度至少應當有記載,在僅有醫院診斷證明無報警記錄、詢問筆錄等佐證,或者即便有報警記錄,但其上並未體現報警人有傷情等情況下,一般不應當認定存在家庭暴力行為。
根據《反家庭暴力法》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該法實施後,在離婚案件中主張對方存在‘家庭暴力’行為並據此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情形大量出現,但對於如何認定家庭暴力,目前司法實踐中標準並不統一。”黃楊表示,需要注意的是,要注意區分一般的“家庭衝突”與“家庭暴力”之間的區別。
二、起訴離婚要具備哪些條件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定,起訴離婚的條件包括:
1、當事人雙方領有結婚證。
2、起訴離婚的提起,必須是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其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起訴當事人的身份提出起訴。
比如當事人雙方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對夫或妻提起離婚起訴。
3、提起起訴離婚的一方,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能提起起訴離婚。
4、起訴離婚還需要有以下情形: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起訴的,應准予離婚。
另外,法律還有特別規定:當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如果因為時常的存在家庭暴力的行為想要離婚的話,那麼完全是可以的,同時如果存在非常嚴重的家庭暴力,也是可以向當地的派出所提出立案的請求,這樣的話會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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