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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醉駕血樣濃好還是淡好?

醉駕3.13W

檢測醉駕血樣濃好還是淡好?

一、檢測醉駕血樣濃好還是淡好?

醉酒駕車判斷標準: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於或者等於80mg/100mL的駕駛行為。

根據國家《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規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達到20-80毫克的駕駛員即為酒後駕車,80毫克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

吹氣檢測不納入醉駕鑑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證的標準,對於有醉駕嫌疑的司機必須進行抽血取證。查酒駕中的酒精監測儀器數據,僅是交警前期判斷醉駕的方法,通過對嫌疑人體內酒精含量的比對,作出具鑑定結論。

二、醉駕血液酒精檢查的注意事項

1、血液的保存期限有限

偵查機關對血液的保存期限為3個月,對於只能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強制措施的危險駕駛案件來説,有些案件移送審查起訴時,往往距案發已經4至5個月,因此當醉駕人員在審查起訴階段提出異議時,血液樣本已經不能反映當時情況。

2、血液抽取量有限

在對醉駕嫌疑人進行首次血液鑑定時,抽取的血液量一般能夠支持作兩次血液鑑定。如果嫌疑人在每個階段都提出重新鑑定,案發當時抽取的血液量將會消耗完畢或達不到重新鑑定量的要求。

3、會出現血液鑑定結果差異較大的情況。血液作為鑑定標的物,不論是在抽取還是保存過程中,可能存在揮發或中和等情況。因此會出現第一次血液鑑定時,達到醉駕標準,即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而重新鑑定的結果往往低於首次鑑定值20至30毫克/100毫升,這就有可能出現犯罪嫌疑人在第二次鑑定的時候,達不到醉駕標準。

基於上述問題,一般情況下不得進行重新鑑定,如確有必要進行重新鑑定,只能以一次為限。《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46條規定,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1.鑑定程序違法或者違反相關專業技術要求的;

2.鑑定機構、鑑定人不具備鑑定資質和條件的;

3.鑑定人故意作虛假鑑定或者違反迴避規定的;

4.鑑定意見依據明顯不足的;

5.檢材虛假或者被損壞的;

6.其他應當重新鑑定的情形。

對於醉駕案件,一般情況下應當駁回申請人的重新鑑定申請,同時告知其理由。如果確實存在上述情況需要重新鑑定,因為血液鑑定的特殊性,應當以一次為限,而且在重新鑑定時,應當做好全程錄音錄像工作,以保證鑑定意見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醉酒血液複檢一定可以申請成功嗎?

值得強調的是,應當在首次鑑定時注意證據蒐集工作的合法性,儘量避免重新鑑定情形的出現:

1、鑑定意見應當及時告知嫌疑人,並告知其提出重新鑑定的權利。在實踐中,發生交通事故出現車輛損毀或人身傷害情形時,往往對於賠償問題未及時調解,也未及時告知當事人相關權利。對此,偵查人員在取得血液鑑定結果後,應當第一時間告知嫌疑人,不能延誤告知。如果嫌疑人有異議,偵查人員可以及時核查鑑定程序是否存在問題,並進行重新鑑定。

2、利用出警執法儀,對醉駕者血液的抽取、送檢、鑑定等環節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對提出重新鑑定申請的醉酒駕駛者,在審查錄音錄像後,如果不符合重新鑑定的申請,就可以直接駁回。

3、採取快速辦理機制。對醉駕這類不予逮捕的案件,相關部門應聯合制定完善的案件快速辦理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明確責任,既能有效保證案件質量,也可以節約司法資源。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任何人被認定為是醉駕,一般都是通過檢測其血液之中國所含的酒精的濃度之後確定的,有些駕駛員為了避免受到處罰,有可能會往血液裏面加水,此種行為是違法的,一旦被發現,不僅不會逃脱處罰,還會被加重處罰,通常都會判處有期徒刑,並判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