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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一和被告二和第三人

一、被告一和被告二和第三人的區別是什麼

被告一和被告二和第三人

民事訴訟第三人既不是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獨立於原告與被告與案件審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人。民事訴訟第三人是指對他人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或者雖無獨立的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而參加到原告、被告已經開始的訴訟中進行訴訟的人。被告一和被告二屬於當事人,屬於共同被告。

1.爭議的標的

(1)必要共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是共同的;普通 共同被告的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的;

(2)第三人與本訴的標的不是共同的,同本訴的原、被告均無共同的權利、義務關係)有獨立請求權對原告和被告爭議的訴訟標的有獨立的請求權;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對原告和被告之間爭議的訴訟標的沒有獨立的請求權,但與案件的處理結果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

2.訴訟地位不同

(1)共同被告都是被告的地位;

(2)第三人在訴訟中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或者作為第三方當事人,與本訴中的原被告進行訴訟;或者輔助一方當事人,與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訴訟。

3.參訴方式不同

(1)共同被告是因為被訴而加入到訴訟;

(2)第三人是參加到他人正在進行的訴訟中。

二、民事訴訟中的第三人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是指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權主張獨立的權利,或者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的處理結果與其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因而參加到他人之間已經開始的訴訟中去的人。

以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是否具有獨立請求權為標準,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對於民事訴訟第三人的確定,司法實踐中,操作規範不一,第三人的確定是一個難點,往往因把握不準第三人確立的標準或因地方保護主義作怪,實踐中經常存在錯列、漏列或亂列第三人的現象,由此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

民事訴訟的第三人包括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第三人和被告一被告二的區別在於被告一和被告二叫做共同被告,在案件中屬於被告的地位,第三人在案件中是有獨立的訴訟地位的,或者是第三方的當事人。

標籤: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