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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原告和被告是行政訴訟活動中最基本的訴訟參加人。

海關行政訴訟的原告和被告

海關行政訴訟的原告,是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特殊情況需要確定誰有資格成為原告。一是如果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這時提起訴訟的近親屬是以原告的身份而不是以訴訟代理人的身份提起訴訟。此處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對公婆、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兒媳、女婿。同樣,對於有權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可以提起訴訟。二是與具體行政行為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但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該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行政訴訟。三是海關撤銷或者變更具體行政行為,與被撤銷、變更的行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個人或者組織對撤銷行為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訴訟。四是當事人在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其近親屬可以依當事人的口頭或者書面委託,以當事人的名義提起訴訟。

海關行政訴訟的被告,是各級海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告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作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是被告。如果行政案件經複議機關複議,複議機關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是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如果是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組織是被告。由海關委託的組織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海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