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一、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在訴訟過程中,如果被告有轉移財產的可能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同樣的,在滿足相應的條件的情況下當初申請進行保全的當事人也可以依法對解除保全提出申請,並針對可能出現的後果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以及可能會造成的損失。
二、哪些情況下可以解除保全?
1.財產保全的原因和條件不存在或者情況發生了變化。比如,被申請人已主動將申請人請求的標的物提交人民法院保管;又如,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被申請人自行履行了義務;再如,申請人向人民法院聲明放棄請求權。
2.被申請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裁定採取保全措施後,如果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人民法院認為此擔保可以滿足申請人一方的權利請求,應當解除對被申請人財產的保全措施。
3.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15日內不起訴的。訴前保全是一種臨時性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訴前保全措施後,申請人應抓緊時機與被申請人解決民事糾紛,不能解決的,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撤銷保全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解除財產保全,以免被申請人因保全時間過長而擴大經濟損失。
受訴人民法院院長或者上級人民法院發現採取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確有錯誤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立即糾正。因申請錯誤造成被申請人損失的,由申請人予以賠償;因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保全措施錯誤造成損失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賠償。
解除保全的法律依據在我國的相關法律中是有着明確的規定的,並且針對可能會出現的一系列由申請解除保全帶來的後果都需要自行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並且對可能造成的損失做好承擔的準備。但是如果不滿足申請解除保全的資格的,法院也是不會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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