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移交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移交執行的程序是什麼?
基層人民法院對於認為案情重大、複雜或者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應當經合議庭報請院長決定後,在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移送申請十日內作出決定。中級人民法院不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該基層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向該基層人民法院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基層人民法院接到上級人民法院同意移送決定書後,應當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和當事人,並將起訴材料退回同級人民檢察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基層人民法院對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應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基層人民法院對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
(一)重大、複雜案件;
(二)新類型的疑難案件;
(三)在法律適用上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
需要將案件移送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的,應當在報請院長決定後,至遲於案件審理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請求移送。中級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申請後十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不同意移送決定書,由請求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同意移送的,應當下達同意移送決定書,並書面通知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移送執行的條件是什麼?
移送執行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執行根據必須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具有執行內容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不能移送執行。
2、具有移送執行的必要性。所謂“必要性”,是指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權利涉及國家利益、集體的重大利益,或者權利人因處於極其困難中而急需實現其權利,由此而產生法律文書須儘快實現的必要。法律文書生效後,如果沒有移送執行的必要,則不移送執行,而由當事人自覺履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3、填寫移送執行書。移送執行書中要寫明移送執行的理由、事項、執行標的、被執行人的基本情況、履行能力等。還要註明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文書的年度、案件編號,並送交法律文書的副本。
案情重大,刑罰嚴重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基層法院移交給中級人民法院。移送執行應該具備三個條件,首先具備移送執行的必要性,其次要填寫一份執行書,最後執行根據必須是由人民法院製作的,是具有執行內容且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仲裁機構和公證機構製作的法律文書不能移送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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