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管轄權異議駁回怎麼辦
可以提起上訴。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級別管轄異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 被告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受訴人民法院違反級別管轄規定,案件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或者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受訴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在受理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裁定:
(一)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二)異議成立的,裁定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第二條 在管轄權異議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請撤回起訴,受訴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起訴裁定的,對管轄權異議不再審查,並在裁定書中一併寫明。由以上可知,管轄權異議的裁定應當用書面形式。可以跟主審法官説沒有收到關於管轄權的裁定書,口頭通知是違法的,那麼法官應該會明白,否則就是程序違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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