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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確認的範圍

第一條 當事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第二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的,由主持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管轄。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委派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並達成調解協議,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由委派的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當事人申請確認調解協議,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司法確認申請書、調解協議和身份證明、資格證明,以及與調解協議相關的財產權利證明等證明材料,並提供雙方當事人的送達地址、電話號碼等聯繫方式。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司法確認申請,應當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決定受理的,應當編立“調確字”案號,並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受理通知書。雙方當事人同時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人民法院可以當即受理並作出是否確認的決定。

司法確認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