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官司開庭前關於財產的範圍怎麼確定?
一、離婚官司開庭前關於財產的範圍怎麼確定?
確定方式:按照財產獲得的時間進行確定,《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指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離婚財產分割有一定的原則。
二、怎麼判定夫妻共同債務?
認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主要有兩個標準: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以及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夫妻共同債務一定是出於、源自、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
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以下幾個方面的債務應認定屬於共同債務:
1、因日常生活所欠的債務;
2、因生產經營活動所欠的債務;
3、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所欠的債務;
4、因撫養子女所欠的債務;
5、因贍養老人所欠的債務。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名義所欠的債務,以夫妻一方自己承擔為原則,但如果該債務用於婚後共同生活消費使用的,比如購置結婚用品等,應認定為轉化為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雙方如果就共同財產的分割無法達成合議的,可以至二級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由人民法院作出財產分割的判決,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分割財產時不能多分給任何一方,必須按照平等原則進行,但是如果是一方有過錯的,無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對方進行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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