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之訴的範圍有哪些?
1.當事人適格。
①當事人適格,是指對於特定的訴訟,可以自己的名義成為當事人的資格。
②訴訟當事人有原告和被告兩類,相應地,當事人適格,亦可分為原告適格(積極適格)和被告適格(消極適格)。訴的利益是指,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時,需要運用民事訴訟予以救濟的必要性。
③在確認之訴中,當事人是否適格的問題是解決何人可成為特定確認之訴訴訟或案件的當事人的標準問題,是否具備訴的利益的問題是解決特定確認之訴糾紛是否有訴訟保護必要性的問題。因而,它們的共同功能和意義主要在於,一方面符合訴權要件,就可以行使訴權,啟動訴訟程序,要求法院提供司法救濟,法院也必須接受和保障訴權的行使。另一方面,不符合訴權要件,法院就拒絕提供司法救濟,也就不能啟動訴訟程序,從而避免濫訴。
④民事訴權要件旨在排除不必要通過訴訟救濟的糾紛,而將有必要通過訴訟救濟的糾紛納入訴訟視野。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關係到究竟何人可就何事提起確認之訴,關係到普遍意義上的確認事宜中哪些才能成為司法救濟的特定對象,因而更具有理論和實踐價值。
2.確認利益。
①在《民事訴訟之基本理論》中有提到“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具有表裏一體之關係”,“有確認利益(訴的利益)的人即為適格當事人,適格的當事人即有確認利益,所以確認之訴的當事人適格和訴的利益是同一的”,這是就二者之間的關係而言,僅僅指出了二者之間存在的聯繫,不能因為二者相互之間存在聯繫而忽視了二者之間的區別,進而認為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只需其中一項即可。
②就確認之訴的訴權要件的確定而言,並不能僅僅列明只有“當事人適格”一項或僅僅只有“確認利益”一項。當事人適格與確認利益從不同的角度,按照相應的法定標準,從兩者不同的內涵出發,發揮着對具體確認之訴糾紛和案件的作用,割捨掉二者之中的任何一項似乎是不妥當的。
③另外,存在着訴訟擔當人的情形。所謂訴訟擔當,是指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以外的第三人,以自己的名義,為了他人的利益或者代表他人利益,以正當當事人的資格提起訴訟,主張一項他人享有的權利或者訴求的一種法律制度。在訴訟擔當中,不是實體法律關係主體但提起訴訟的人,稱為訴訟擔當人。如果將當事人適格與訴的利益歸一,則不能説明訴訟擔當人不是實體權利利益所有人但卻是適格當事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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