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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的範圍司法賠償範圍

法律2.7W
國家賠償的範圍司法賠償範圍

國家機關因某種紕漏導致相關行為人無辜判刑的,在查明清楚後是需要對相關錯判的行為人給予一定的補償的,這種補償就叫做刑事賠償。刑事賠償是有其相應的賠償標準的,國家機關應按照相應的賠償標準給予行為人刑事賠償。刑事賠償義務機關是指接受刑事賠償請求、支付賠償費用、參加賠償訴訟的義務方。主要包括公安機關、安全機關、軍隊保衞部門、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監獄管理機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簡述國家賠償中司法賠償的範圍

1、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2、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6、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7、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8、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行政訴訟過程中,違法採取對妨害訴訟的強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對判決、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書執行錯誤,造成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