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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兩審終審制?

一、什麼是兩審終審制?

什麼是兩審終審制?

兩審終審制是法院審理案件的一種審級制度,指一個案件需經兩級法院審判後方可宣告終結併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根據這一規定,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刑事判決或裁定,被告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認為有錯誤的,可以提起抗訴;但對於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和裁定,被告人不服的不得再提起上訴,同級人民檢察院也不得提起二審抗訴,除死刑案件外,二審判決或裁定一經作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

兩審終審制的例外是:最高人民法院是我國的最高審判機關,最高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或裁定,不得上訴或抗訴;死刑案件除了適用普通程序,還適用特殊程序,即死刑複核程序,只有經過死刑複核程序後,二審關於死刑的判決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二、一個刑事案件最多經過幾審結束

根據規定,一個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就結束了。我們國家的人民法院按四級設置,即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的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開庭審判,這就是通常所説的“一審”。在通常情況下,一審所作出的判決、裁定不能立即生效,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人民檢察院也可以提起抗訴。一審的人民法院就應當將該案送交給它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二審程序再進行審理,這就是通常所説的“二審”,審理結案以後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就是最後的判決、裁定,審判結果宣佈以後立即生效,交付執行。這種兩級審判制度被稱為兩審終審制,它是我們國家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一項重要制度。

三、審判也不能生效情形

對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上訴,人民檢察院也沒有提起抗訴,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到期以後,就不需要再經過第二審程序,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可以交付執行。


標籤:兩審終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