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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未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拘留未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是行政制裁的一種形式,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在作出了行政處罰之後,可以申請進行聽證,對於行政處罰程序,在《行政處罰法》中作出了明確的規定。至於行政處罰的種類,則主要包括了七種,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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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種類

行政處罰決定書種類:我們國家行政機關種類較多,各機關結合自身特點,都制定了適合自己的行政處罰法規,但有一點:它們製作的行政處罰文書應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決定書分為兩種:
一是當場行政處罰決定書,僅適用簡易程序處罰,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規定;
二是一般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稱普通行政處罰決定書,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適合一般程序的法律案件,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