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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撤銷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撤銷取保候審的情形有哪些

取保候審撤銷的情形有下列情形:發現不應當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追究刑事責任的;取保候審的期限屆滿的;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不當的;以及其他應撤銷的情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8條的規定,解除取保候審的原因有:

一是發現對被取保候審的人不應追究刑事責任。屬於這種情形的是已經查明無罪或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條規定的6種法定情形。

二是取保候審期限屆滿。即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如果期限屆滿,應當解除取保候審。《刑事訴訟法》第75條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對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要求解除取保候審。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7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這裏的不當包括不該採取強制措施和應當採取強制措施,但不應採取取保候審。對前者應當撤銷取保候審;對後者則應當變更為其他更為嚴厲的強制措施。變更取保候審,是指因法定原因將取保候審改變為其他強制措施。

二、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是怎樣的

根據司法實踐以及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取保候審的程序如下:

1、由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作出取保候審的機關或者執行機關口頭或者書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的要求,並闡明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出現違反義務的情況。

2、辦案單位審核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

3、若符合解除取保候審的條件,案件承辦人應當寫出《呈請解除取保候審報告書》,經辦案單位審查同意後,辦案人員再製作《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通知書》,辦理解除手續。

4、解除對被取保候審人員的監督、約束。在辦理相關手續時,辦案人員要被取保候審人宣佈《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讓其在該決定書回執上簽字。如果採用保證金保證的方式,辦案人員還要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並通知被取保候審人到指定的銀行領取保證金。至此,解除手續辦理完畢。

保釋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刑事訴訟程序中的一個環節。《刑事訴訟法》第94條規定,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的不當強制措施,應及時予以撤銷或更改。實際上可以撤銷待審保釋的措施主要是上述類型。當然,在撤銷之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在某些情況下可能會被逮捕。

標籤:取保候審 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