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議庭審理後多久出判決書
一、合議庭審理後多久出判決書
如果案情複雜,則普通程度審理(由法官、審判長以及陪審員三人審理),一般是六個月結案;如果案情簡單,則是簡易程序(一位法官審理),一般是三個月審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合議庭成員相關規定:
除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獨任審判以外,其他案件以及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合議庭進行。
1、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2、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至7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至7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3、中級人民法院以上的各級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3人至5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4、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複核死刑和死刑緩期執行的案件,應當由審判員3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5、成員職責:合議庭是由三名以上審判人員集體審判裁決案件的組織形式,它是人民法院進行審判活動的基本主體,根據三大訴訟法以及法院組織法的規定,法院對第一審的民事、經濟糾紛,刑事案件,除一部分簡單的適用簡易程序外,其餘的全部實行合議制,行政案件,無論繁簡,均由合議庭進行審判。
6、成員的法治化要求:合議庭組成人員的法治化要求是指合議庭組成人員的資格。《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
二、合議庭的職責是什麼
(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作出財產保全、證據保全、先予執行等裁定;
(二)確定案件委託評估、委託鑑定等事項;
(三)依法開庭審理第一審、第二審和再審案件;
(四)評議案件;
(五)提請院長決定將案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六)按照權限對案件及其有關程序性事項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見;
(七)製作裁判文書;
(八)執行審判委員會決定;
(九)辦理有關審判的其他事項。
最後,合議庭是臨時組織的,也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審判組織,但是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當事人如果對法院判決的一審結果不認同,可以繼續提供相關證據,申請法院進行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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