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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水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防水工程施工分包合同

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護的合同,對合同當事人產生的必須履行其合同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這個“法律效力”不是説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説由於合同當事人的意志符合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國家賦予當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當事人嚴格履行合同,否則即依靠國家強制力,要當事人履行合同並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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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分項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建設部和省市政府的有關指示精神,總包單位和分項施工分包都必須為安全生產負責,加強對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總包單位監督分包單位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各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因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不低於80%)。

關於分項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建設部和省市政府的有關指示精神,總包單位和分項施工分包都必須為安全生產負責,加強對分項工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總包單位監督分包單位對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規、制度的貫徹落實,各分包單位必須服從總包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因分包單位不服從管理導致安全事故發生的,由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不低於80%)。

第三條 在同分項施工分包簽訂經濟分包合同之前,必須由本單位質安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對分項施工分包進行安全資格審查,合格後方準簽訂經濟分包合同,進行施工。

第四條 對分項施工分包承擔的工程項目,總包單位自代分項施工分包編制單項安全技術措施,由分項施工分包簽證認可後執行。 第五條 總包單位提供的機械設備、防護設施、腳手架具、臨時電氣線路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在使用前要經雙方檢查驗收,並輸交接使用手續。由分項施工分包進行管理。

第六條 總包單位提供的機械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發生問題,要立即報告總包單位解決,分項施工分包不得冒險作業。

第七條 分項施工分包自行負責的腳手架具、防護設施、機械設備,電氣線路等必須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為了保障我們的合法權益,雙方協商在規定的期限內簽署一份工程質量責任書,這樣可以更加有益於我們之後如果出現質量方問題的話,能夠有足夠的證據去維護我們的權益,這樣對我們更加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