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開庭後多久出判決書
無論是民事訴訟法或者刑事訴訟法,法律上沒有規定從開庭到判決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以下是民事案件的一審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審結期限,是從立案的次日起至裁判宣告、調解書送達之日止的期間,但公告期間、鑑定期間、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以及處理人民法院之間的管轄爭議期間不應計算在內。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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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能否申請強制執行
仲裁委員會本身並無強制執行的權利,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接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所以仲裁裁決具有強制執行力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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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時效規定為多久
仲裁時效分為普通仲裁時效和特殊仲裁時效。按照法律規定,普通仲裁時效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但是,從權利被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則不予保護。特殊仲裁時效是指普通仲裁時效以外的特定仲裁時效。《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29條規定,因國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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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協議效力
有效的仲裁協議,總體上具有三方面的法律效力,即:對當事人的約束力、對仲裁機構的效力和對法院的制約力。1.對當事人的法律效力。這是仲裁協議效力的首要表現。其一,仲裁協議約定的特定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就該爭議的起訴權受到限制,只能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不得單方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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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怎麼抓捕失信人
可以直接向執行法院報告,至於法院採取什麼措施,一切由法院決定。一、失信被執行人,本質上屬於民事案件的當事人,並不是違法犯罪的嫌疑人;二、失信人,只有在有能力執行而拒絕執行的情況下,才可能會被處以15日以下的司法拘留或罰款,情節嚴重的,甚至可以被追究刑事責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