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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賠償金多處殘疾如何計算?

一、殘疾賠償金多處殘疾如何計算?

殘疾賠償金多處殘疾如何計算?

1、計算公式:實際賠償額=傷殘賠償總額乘以賠償責任係數乘以(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1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2  傷殘賠償附加指數n)。

2、其中“傷殘賠償總額”根據不同地區、不同居民(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齡來計算確定,即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賠償責任係數”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責任方應承擔責任的比例,如對方全責則為100%。“幾個傷殘等級最高的傷殘賠償指數”是指在幾個傷殘等級中最高等級的傷殘賠償指數。

傷殘等級的鑑定標準會根據受傷的情況來作出具體的鑑定結果的,而不同的鑑定標準所對應的賠償標準都所有不同,所以如果有多處傷殘的,會根據對應的傷殘賠償標準來進行累加賠償,從而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交通事故後什麼時候做傷殘鑑定?

當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殘的,在治療終結後,應當由具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故此傷殘鑑定應待治療終結,通常是出院後三個月,但若傷情已穩定可以提前根據醫療機構的建議向有資格的傷殘鑑定機構評定傷殘等級。有固定物的(如骨折治療中安裝的鋼釘) 要取出固定物後,才能做傷殘鑑定。

如果在治療終結前進行鑑定,此時尚未治療終結,對治療終結後,受害人是否會留下一定的傷害影響,是否能完好如初,尚無法判斷,根據此時受害人的傷情做出的評價是不客觀的,無法反映、體現治療終結後的情況。

傷殘鑑定機構可以由律師事務所委託,也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派、委託,也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委託,但在委託之前,一定要了解此鑑定機構是否具備相應的鑑定資質,否則其鑑定結論可能會因此而得不到法院的採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

我國的交通事故發生之後,一般情況下,是需要一定的處理程序與處理的時間才能完成交通事故的賠償的確地的,此時一般都是需要結合相應的證據來確定的,並對一些事故賠償進行責任劃分。如果在事故中遇到傷殘情況,也可以對傷殘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