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措施和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1)前提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義務,而後者是以可能產生危害社會的行為為前提。
(2)目的不同。行政強制執行目的在於迫使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在於預防、制止危害社會行為或事件的發生或蔓延,使人和物保持一定狀態。
(3)起因不同。引起行政強制執行的原因只能是義務人的行為,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引起行政強制措施的原因,既可能是行為,也可能是某種狀態或事件。
(4)行政機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必須有單行法律的特別授權。
二、行政強制的特徵
行政強制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具備行政行為的一切特徵,其具體目的特徵如下:
(一)強制性、具體性及法律性。
強制性是強制措施最根本的特徵,它是行政主體以國家強制力對相對人的人身自由、財物、行為等採取的無法反抗或不得違抗的強制性行為;它屬於具體行政行為,措施主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且是法定的行政機關有資格的人員,其措施的對象包括涉案人、場所、財物、金錢等,就特定事項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強制措施是規範和限制公權力,它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內實施,這就是它的法律性。
(二)臨時性、預防性、獨立性和從屬性。
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對相對人的臨時約束,在於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的行為產生,如果某項強制措施本身構成該行政行為的全部,那它就是獨立性的,如強制戒毒、強制治療等,如果某項強制措施後緊隨其實施行政處罰或其他具體行政行為,那它就是從性屬,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三)程序性及公正性。
過去由於受“重實體、輕程序”的影響,在過去實施強制措施中,各地做法不一,缺乏統一的法定程序,執行中隨意性大,如查封、扣押財物不製作清單等文書,或隨意查扣與違法行為無關的財物,或對查扣的財物保管不當或隨意處置,或隨意凍結存款、匯款,或隨意限制人身自由等違規行為,而《行政強制法》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規範行政強制程序,以保障實施強制的公正性。
(四)失效性、獨立性及可訴性。
實施強制措施是有法定的期限,如查押、凍結的期限是30內,特殊情況經批准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30日(除法律另有規定除外),如果期限屆滿,或強制措施的目的已經達到,或經查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等情形,應當及時解除強制措施,因此它具有失效性;如果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從而決定了行政強制措施可訴性的特徵。
在日常生活中,一般來説應該是行政機關先有行政強制措施,然後在當事人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情況下,才有可能採取行政強制執行的方法,而且行政強制執行需要通過人民法院的准許才行。行政單位錯誤採取強制措施或錯誤予以行政強制執行的,此時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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