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措施和直接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措施和直接強制執行的區別是什麼?
第一、行政強制措施是在行政決定作出前行政機關採取的強制手段,往往屬於為迅速查處違法行為而作出的臨時性處置。而行政強制執行都是在行政決定作出之後,為執行該行政決定所採取的強制手段。
第二、行政強制措施都是暫時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30日。而行政強制執行則是終局性的。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
行政強制執行的一般程序是指各種行政強制執行方式通用的程序。也稱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階段、告誡階段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階段。
(1)行政強制執行決定的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決定對義務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是實施行政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也是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的首要環節。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必須符合事實條件和法律條件兩個去面的內容。事實條件,是指行政強制執法決定的作出必須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為前提。根據我國有些法律的規定,只有在義務人拒不履行行政處理決定,逾期既不申請複議,又不向人民法院起訴時,行政機關才能作出行政強制執行的決定。法律條件,即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只能由法律、法規授予行政強制號行權的行政機關作出。沒有被授予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告誡。告誡是指當義務人逾期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機關向義務人發出通知,要求和督促其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措施。
告誡以義務人逾期不履行義務為前提,因此,它可以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前進行,也可以在執行決定作出後進行。前者是為了督促義務人履行義務,同時還可以瞭解義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後者除上述作用外,主要目的在於告知義務人如果再不履行將導致強制執行的法律後果。
告誡也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其內容應包括義務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及履行期限、要求履行義務的根據,不履行的法律後果以及告誡的日期等。
(3)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經告誡期滿後,義務人仍拒不履行行政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中要求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決定即產生效力。在這種情況下,行政機關應按一定的程序實施行政強制執行決定。
當我國的行政機關作出相應的行政決定後,如果行政被執行人沒有提出行政複議也沒有履行相應的義務時,行政機關也是可以採取強制措施的,同時行政機關在向法院申請了強制措施後,法院也是會在會在六個月內執行完行政強制措施的,如果遇到特殊情況也是可以延長執行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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