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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申訴條件與再審條件有哪些

(一)申訴條件:

民事申訴條件與再審條件有哪些

1、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再審被申請人。

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2、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申訴是對所受處分不服時,向處理機關或上級機關提出自己的意見,向上級提出申訴。申請再審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民事案件進行申請再審立案。申請再審立案的民事案件只有經複查後,申請再審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再審條件之一的,案件才能進入再審程序,予以再審立案。那麼可以申訴的條件有哪些?

民事案件的申訴人,只能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其再審的申請應當在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三年內提出。申請再審要符合下列條件:

(1)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3)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4)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5)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營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此外,當事人對違反自願原則的調解協議和調解協議內容違法的,也可申請再審。

(二)申請再審條件:

1、申請再審的當事人為再審申請人,其對方當事人為再審被申請人。當事人或案外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2、 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再審人、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是自然人的,應列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及有效聯繫電話、郵寄地址;當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列明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及有效聯繫電話、郵寄地址;

(二)原審法院名稱,原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事由及具體事實、理由;

(五)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六)申請再審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3、申請再審人申請再審,除應提交符合前條規定的再審申請書外,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覆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複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二)申請再審的生效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複印件;

(三)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複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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