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再審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再審申請條件是什麼?
(一)申請再審的主體必須合法。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權提出申請再審的只能是原審中的當事人,即原審中的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判決其承擔義務的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上訴人和被上訴人。
(二)申請再審的對象必須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申請再審。可以申請再審的裁判,包括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法院作出的依法可以上訴,但當事人在法定期間內未提起上訴的裁判、第二審人民法院作出的終審裁判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審裁判。可以申請再審的調解書包括一審法院和二審法院在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的基礎上製作的調解書。
(三)申請再審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四)申請再審必須符合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當事人對人民法院裁判已經生效的案件,申請再審必須具備應當再審的法定事實和理由: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二、民事訴訟再審的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五條 申請再審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第二百零六條 原裁判和調解書執行中止
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執行,但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卹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 再審適用程序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一般情況下訴訟活動中很少會啟動再審程序的,二審的判決書基本上就是最終判決。若是對一審的判決有爭議,可以在法定時間內提出上訴,二審的判決相對來説已經足夠嚴謹,若沒有重大證據證明二審的判決有問題,是不會受理當事人的再審申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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