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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被告了怎麼辦?

一、法律規定被告了怎麼辦?

法律規定被告了怎麼辦?

法律規定被告了應當積極的參加訴訟活動,並且委託律師代為處理相關的案件。為了更好地應訴,主要應該從以下3方面做好準備:

(1)委託辯護人

自訴案件是刑事案件中的一種,它和公訴案件一樣,不管是被告人還是被害人,都可以依法委託代理人。被告人的代理人稱為辯護人;而被害人的代理人稱為訴訟代理人。

(2)準備答辯

即使委託了辯護人,被告人仍然可以自行答辯。不僅如此,答辯的主要力量還是應該依靠自己,不要把希望全部寄託到辯護人身上,辯護人僅僅是個幫手,自己最熟悉自己的情況。這和辦其他別的事情一樣,自己的事情要自己來做,別人的幫助應當歡迎,但不能放棄自己的努力,自己要做好充分的答辯準備。為了更好地行使答辯權,首先要對訴訟程序有所瞭解,特別是對法院開庭的步驟有所瞭解。在法庭上,要經過調查事實、互相辯論、最後陳述等幾個階段,在這些階段中,被告人都有發言權,要抓住時機,把自己要説的話全説出來,而不能等打完了官司然後才想出理。在準備答辯的階段,一般要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

第一,要考慮是否可以通過和解的方式,使自訴人撤回自訴。按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告訴才處理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自訴人在宣告判決以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訴。被告人如果確實有違法或者犯罪的行為,可以通過自我檢討、公開道歉、作出承諾、賠償經濟損失等形式,取得自訴人的諒解,如果能夠通過法院的調解,自訴人在自願的情況下,撤回自訴,這是一種很好的解決方式。

第二,要考慮是否可以提起反訴,自訴人如果是出於惡意,對自己進行誣陷、誹謗,這也是不允許的,如果構成犯罪,被告人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也就是讓自訴人當一回被告人。當然,提出反訴必須符合反訴的條件:即反訴的對象必須是針對自訴人,而且自訴人的行為確實構成犯罪;反訴的內容必須與本案有關係;反訴的案件必須符合自訴案件範圍。

第三,答辯要依法進行。

(3)辯護詞的製作

二、送達方式是什麼?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送達的方式有以下六種。

(一)直接送達

直接送達又稱交付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交付給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直接送達是送達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説凡是能夠直接送達的,就應當直接送達,以防止拖延訴訟,保證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在一般情況下,受送達人是公民的,由該公民直接簽收。該公民不在時可交由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簽收。但是,在離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沒有其他成年家屬,只有對方當事人的,不宜採用由對方當事人簽收的方法,因為雙方有利害關係;受送達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該法人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是其他組織的交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該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簽收;受送達人已向人民法院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簽收。

但是,調解書應當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別人代收。因為調解書一經接受,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視為調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達

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無理拒收訴訟文書時,送達人依法將訴訟文書放置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併產生送達的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受訴訟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送達。”有關基層組織或所在單位的代表及其他見證人不願在送達回證上簽字或蓋章的,由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情況,把送達文書留在受送達人住所,即視為送達。但調解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本人,不適用留置送達。

(三)委託送達

委託送達,是指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有困難時,依法委託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託送達與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負責審理該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稱為委託法院,接受送達任務的法院稱為受託法院。委託送達應當出具委託函,並附相關的訴訟文書和送達回證。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四)郵寄送達

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所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並用掛號信寄給受送達人的方式。實踐表明,法院採用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地離法院路途較遠,直接送達有困難時所採用的一種送達方式。郵寄送達,應當附有送達回證。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與送達回證上註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達回證沒有寄回的,以掛號信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五)轉交送達

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所在單位代收,然後轉交給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

(六)公告送達

公告送達,是指法院以張貼公告、登報等辦法將訴訟文書公諸於眾,經過一定時間,法律上即視為送達的送達方式。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用公告送達必須是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種方式無法送達時,才能適用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為公告期滿,視為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或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有關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特殊要求辦理。公告送達起訴狀或上訴狀副本的,應説明起訴或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説明該判決或裁定的主要內容;屬於一審判決的,還應説明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並將有關情況在筆錄中記明。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如果是涉及到民事訴訟被原告起訴到人民法院的話,那麼應當積極的參加訴訟活動,並且表達自己的觀點,否則的話很有可能會導致自己的權益無法維護,所以必須要參加訴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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