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申請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在司法案件中,如果存在被告質疑原告司法鑑定結果的情況,或者存在其它類似的情況,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被告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一般遇到這種情況,如果符合能夠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條件,法院就會予以批准。下面將為大家介紹,被告申請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一、被告申請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1、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人民法院委託的鑑定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有異議申請重新鑑定,提出證據證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1)鑑定機構或者鑑定人員不具備相關的鑑定資格的;
(2)鑑定程序嚴重違法的;
(3)鑑定結論明顯依據不足的;(四)經過質證認定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其他情形。”
2、第二十八條規定:“一方當事人自行委託有關部門作出的鑑定結論,另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足以反駁並申請重新鑑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准許。
依照《人民法院司法鑑定工作暫行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司法鑑定,是指在訴訟過程中,為查明案件事實,人民法院依據職權,或者應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申請,指派或委託具有專門知識人,對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的活動。”的規定,當事人申請的司法鑑定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在訴訟中申請;由法官依職權或當事人申請而啟動;鑑定對象必須是訴訟中涉及到的案件事實方面的專業性問題。
據此,當事人申請司法鑑定的事項,必須是為審理案件查明事實,需要聘請或指派專家利用專門知識和手段,對各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人體損傷與機能、工程質量、會計資料等進行檢驗、鑑別和評定。不為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的,法官不得隨意啟動司法鑑定程序。
根據上文所介紹的被告申請司法鑑定的法律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瞭解到,如果被告有充分的證據能夠證實原有的鑑定報告的結論存在不真實的情況,就可以向法院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因此,如果有想要申請重新進行司法鑑定的被告,必須説明充分的理由,法院才會予以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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