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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審查拘留時間是多久?

逮捕審查拘留時間是多久?

一、逮捕審查拘留時間是多久?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有辦案單位立即執行逮捕,逮捕的羈押期限是兩個月,如案情複雜可報同級人民檢察院由上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其中如發現新罪的可由公安機關自己決定重新計算羈押期限兩個月,在逮捕期限到期之前,公安機關將案件移送至人民檢察院,

二、逮捕的執行程序是怎樣的?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論是批准逮捕,還是決定逮捕,一律由公安機關執行。《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1款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證必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簽發。執行逮捕必須由兩名以上的公安人員進行。在執行逮捕時,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宣佈對其依法逮捕。然後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或蓋章。被逮捕人拒絕簽名或蓋章的,執行逮捕的人員應當予以説明。被逮捕人如果拒捕,執行人員必要時可以使用械具、武器。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執行逮捕或逮捕未獲的,應當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以便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將嫌疑人逮捕,這樣案件進入刑事偵查環節,審查調查案件有一定期限,不能一直拘留嫌疑人,原則上不超過一個月。如果案件比較複雜,短時間內無法破案的,可以申請延長審查期限。在拘留期間,嫌疑人可以提出會見代理律師,家屬也可以定期去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