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體檢證明的規定是什麼?
一、婚前體檢證明的規定是什麼?
婚前體檢證明的規定是,需要填寫受檢查人婚檢的日期,以及其他的信息,然後醫院方面蓋章簽字,婚前醫學檢查證明表內容
填寫日期:受檢者婚檢日期。
身份證號:受檢者身份證號碼,如為現役軍人請填寫士兵證或軍官證號,並在號碼前註明證件名稱。身份證遺失的,應由當地公安部門出具證明。
職業:受檢者現從事的職業,如工人、農民、教師、會計、學生、個體等。如系無業或待業填“無”。
文化程度:受檢者受教育程度,如小學、大學、研究生等。
民族:受檢者所屬民族,如漢族、回族等。
户口所在地屬:受檢者户口所在地。
現住址:現住址與身份證地址不一致時,填寫現居住地址。
郵編:現居住地的郵政編碼。
工作單位:受檢者工作的單位,如系待業或無業人員填“無”。
聯繫電話:單位或家庭電話均可。
對方姓名:對方的姓名。
編號:與受檢者本人《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編號一致。
對方編號:與對方的《婚前醫學檢查證明》編號一致。
檢查日期:受檢者實際檢查的日期。
二、婚前檢查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病史部分:
採用選項劃圈和填寫具體情況的方法。既往病史指以往曾經患過,但現已治癒的疾病。現病史指正在患的疾病,包括病程很長,仍在治療中的疾病。
1、血緣關係、既往病史和現病史:如乙肝,在肝臟病周圍劃圈後在其他欄劃線上填寫“乙肝”。如選擇先天性疾患應在劃線上填寫具體疾病名稱。表中未註明的疾病亦填寫在其他欄內。
2、月經史:如為原發性閉經在初潮年齡劃線上填寫原發閉經,如為絕經或已手術切除子宮的對象,在末次月經欄填寫絕經或手術日期並在後面註明絕經或子宮切除。
3、既往婚育史:流產次數包括自然流產、人工流產、藥物流產及引產次數。
4、與遺傳有關的家族史:有家族史的應註明患者與婚檢對象的關係。
5、病史詢問完成後,由受檢人知情簽名,若受檢人無書寫能力,由監護人簽名。
體格檢查部分:
1、體格檢查中未發現異常,應在“無”、“正常”或相應的情況周圍劃圈;數字部分應根據檢查結果如實填寫,如血壓、心率等。
2、有身高和體重異常的請在特殊體態“有”欄內註明。
3、如有異常應在空格內詳細描述;但不能將疾病名稱作為檢查結果填寫。
4、有聽力、視力、語言障礙的在五官異常欄內註明。
5、在檢查中發現的特殊情況,若體檢表中無相應欄目,請在其他欄內描述。
第二性徵、檢查:
應根據檢查結果在相應的情況周圍劃圈或在相應的劃線上填寫檢查結果,不能將疾病名稱作為檢查結果填寫。
檢查醫師簽名:綜合體檢醫師及男女婚檢醫師檢查後在各自檢查項目後的簽名欄內籤全名,不能用蓋章代替。
在當代的社會,夫妻雙方結婚之前是需要做婚前檢查的,這對於雙方當事人來説都是一種非常負責任的檢查措施,畢竟婚前檢查可以篩選出來一些疾病,如果有禁止結婚的傳染疾病是不允許結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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