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有哪些?
一、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的區別有哪些?
1、解決問題不一樣:判決解決的是案件的實體問題;裁定是解決訴訟中的程序事項;
2、發生時間不一樣:裁定發生於訴訟的各個階段,一個案件可能有多個裁定;判決在案件審理終結時作出;
3、表現方式不一樣:裁定可採用書面形式,也可採用口頭形式;判決只能採用書面形式;
4、權利不一樣:民事裁定書除不予受理、對管轄權的異議、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上訴外,其他裁定一律不準上訴;一審判決可以上訴。
民事裁定書,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在民事判決執行過程中,為解決程序問題而作出的書面決定。
民事判決書,是指人民法院對所受理的民事糾紛和經濟糾紛案件,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終結時製作的用於就當事雙方權利與義務的實體問題作出處理的司法文書。
二、民事裁決書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當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就同一事實重新申請仲裁。我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規定:我國實行一次裁決制度,即生效後的裁決是解決當事人之間經濟糾紛的最後決定,不得再爭議。
2、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裁決生效後,已是期滿不訴的案件,當事人不得再爭議。如當事人再起訴,法院可不受理。
3、當事人必須遵照生效裁決的條款和規定的期限自動履行。一方如果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民事裁決書生效時間是什麼時候?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所做裁決一直有效。
我國仲裁暫行規則示範文本及兩個涉外仲裁規則,都明確地將這一時間規定為裁決書作出之日。
這裏有兩種情況,如果仲裁庭當庭宣告裁決內容,宣告裁決的時間即為裁決書的作出時間,仲裁裁決自宣告時生效;如果仲裁庭不是當庭宣告而是後來送達裁決書的,則裁決書製作完成,經仲裁員簽名並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的時間即為仲裁裁決的作出時間,自此時起裁決生效。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裁定書和判決書是屬於兩種不同的處理方式,對於裁定與判決所存在的案件和方式,以及針對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但不管是哪一種方式處理的,只要按法律所規定的流程走,那麼所存在的文書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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