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仲裁員的法定原則是什麼
在仲裁製度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仲裁員組成仲裁庭進行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規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或者一名仲裁員組成,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由當事人雙方在仲裁機構聘任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那麼,選擇仲裁員的法定原則是什麼?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與條文,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選擇仲裁員應把握三條原則:
1、選擇熟悉相關專業知識的仲裁員。
仲裁員均是仲裁委員會從資深的經濟、法律專業人士中聘任的,因此,仲裁員具備良好的道德素質;但由於仲裁員的職業不同,其熟悉的專業知識也不同。選擇熟悉專業知識的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仲裁相關專業的案件,更能迅速準確地抓住爭議的焦點,分清是非責任,提出解決爭議的最佳方案,從而提高仲裁效率和質量。如果,當事人選擇專業知識不熟悉的仲裁員,比如選擇建築方面的仲裁員來審理金融案件,即使這位仲裁員很想把這個案件審理好,但由於缺乏專業知識也往往難以勝任。一旦當事人做出選擇某個仲裁員的書面意思表示後,若沒有仲裁員應當迴避的充分理由,這種選擇是不能更改的,因此,雙方當事人在選擇仲裁員時應十分慎重。
2、避免選擇符合法定迴避條件的仲裁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由於對方當事人享有對符合法律規定迴避事由的仲裁員申請回避的權利,若由於對方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使整個仲裁程序中止,則將延長仲裁的時間,對雙方均有害無益。
3、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選擇仲裁員。
各仲裁機構均制訂有各自的仲裁規則,仲裁規則對選定仲裁員的時間均有限制。仲裁機構在受理案件後,會向雙方當事人分別發出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雙方當事人必須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選定仲裁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有效期內選定仲裁員,仲裁機構將視為當事人自動放棄該項權利,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組成仲裁庭。
綜上所述,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委員會送交的仲裁員名冊必須仔細閲讀,必須根據仲裁規則的規定慎重選擇,行使好法律賦予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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