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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法律2.44W
勞動爭議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勞動爭議的類型具體有哪些
常見的勞動爭議類型有什麼
1、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2、因訂立、履行、變換、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3、因除名、辭掉和辭工、去職發生的爭議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訓練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賠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後,可選擇以下方式解決:
1、商量: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能夠與用人單位商量,也能夠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有與用人單位商量,達到和解協議。
2、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的,可向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在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的能夠表面形式,也可書面形式,達到調解協議後,兩方必須履行。
3、仲裁: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到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能夠向縣(區)市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2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量。勞動者必須注意及時申請,否則申請事項將被駁回。
4、訴訟: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仲裁裁決不服的,能夠向人民法院提訴訟訟。仲裁是訴訟的必經流程,未經仲裁不能直接提訴訟訟。另需注意,訴訟的應當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否則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仲裁《裁決書》即發奏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