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合議庭審理什麼案件?
一、法律規定合議庭審理什麼案件?
法律規定合議庭審理相對來説比較複雜的案件。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有二審程序審理的案件和一審案件部分也可以由合議庭審理。
二、相關法律規定是怎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但是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速裁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高級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三人或者七人組成合議庭進“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第一審案件,應當由審判員三人至七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人民法院審判上訴和抗訴案件,由審判員三人或者五人組成合議庭進行。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應當是單數。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審理案件主要指的就是由審判員或者是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來,對於相對來説比較複雜的案件進行審理,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是用該程序審理的案件,都是比較複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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