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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主體異議的規定是什麼?

一、民事訴訟主體異議的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主體異議的規定是什麼?

起訴的人或應訴的人是不是適格當事人,有的需要在訴訟進行中,通過深入調查研究,才能夠查清楚,在沒有查清楚以前訴訟程序照樣進行,事實上已經承認他是當事人。法院審理案件時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真相,分清責任,被告出庭是法定義務,因此所支出的各項費用應由其本人負擔。律師費不是必要的支出,法律沒有規定被告一定要請律師,被告請律師是為了滿足自己的需要,費用應由被告自己負擔,並且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原告應承擔被告因參加訴訟而造成的損失。

二、原告承擔責任的範圍

民事責任的基本原則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恢復其被損害的權利,對於被告不適格而承擔民事責任的範圍,也應以補償不適格被告人因錯誤被訴所受損失為限,給予賠償。通常應包括以下幾類:

(一)差旅費、誤工費、通訊費等損失。

此類損失是被告為進行訴訟活動必須支出的,是最基本的費用。被告包括其委託代理等費用支出,以及因誤工所造成的工資收入的減少。另外,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外出調查取證、有時可能需要將有關證據申請專業部門鑑定、出庭應訴等必須的車票、食宿、電話費、鑑定費等。以上費用應按被告實際損失的數額予以賠償。

(二)律師費。

律師費是被告人委託律師代為訴訟而支出的費用。我國有關法律對律師代理費是否應該獲得賠償,無明確規定,實踐中爭議比較大。我國對於律師費的支出,存在一種認識:聘請律師並非受害人所必須,其完全可以自己應付訴訟,律師費不應在賠償範圍之內。此觀點前文已經提及,筆者是不贊同這種觀點的。

(三)精神損失、商譽損失。

一直以來,民事訴訟主體問題都是存在着一定的爭議的,因為在有些案件當中,很多的當事人,他並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需要有法院來進行判決,當然由對方的律師提出異議的話,是必須要進行審查的,這個審查需要深入調查研究,它能夠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