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疑不起訴就沒事了嗎?
一、存疑不起訴就沒事了嗎?
存疑不起訴並不意味着就沒事了,後期被不起訴者依舊可能會被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
(1)《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規定決定不起訴的,在發現新的證據,符合起訴條件時,可以提起公訴。
(2)《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五條第四款 對於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檢察院如果不起訴需要做什麼?
移交到檢察院的案件,檢察院如果不起訴需要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具體檢察院需要做的工作如下: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四百零八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被不起訴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和户籍地、民族、文化程度、職業、工作單位及職務、住址、身份證號碼,是否受過刑事處分,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以及羈押處所等;如果是單位犯罪,應當寫明犯罪單位的名稱和組織機構代碼、所在地址、聯繫方式,法定代表人和訴訟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案由和案件來源;
(三)案件事實,包括否定或者指控被不起訴人構成犯罪的事實以及作為不起訴決定根據的事實;
(四)不起訴的法律根據和理由,寫明作出不起訴決定適用的法律條款;
(五)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
(六)有關告知事項。
第四百零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對被不起訴人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行政處分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連同不起訴決定書一併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有關主管機關及時通報處理情況。
第四百一十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對犯罪嫌疑人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處理,參照第二百九十六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百一十一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需要對偵查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物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書面通知作出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或者執行查封、扣押、凍結決定的機關解除查封、扣押、凍結。
第四百一十二條 不起訴的決定,由人民檢察院公開宣佈。公開宣佈不起訴決定的活動應當記錄在案。
不起訴決定書自公開宣佈之日起生效。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被採取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通知執行機關解除。
檢察院必須要依法審查刑事案件,審查結束之後就需要作出是否向法院提出公訴請求的決定,對於不起訴的情形,需要確定不起訴的理由。如果是因為存疑才不起訴,後期收集到滿足起訴條件的證據之後,可以再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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