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鑑定誤工期時間不夠開庭怎麼辦
一、法醫鑑定誤工期時間不夠開庭怎麼辦
可以向法院提交申請,申請延期開庭,但是是否同意是由法院來決定的。其次與鑑定機構溝通一下,看是否能溝通出一個時間。正常來説法院是可以正常開庭的。法醫鑑定一般是由時長限制的:
1、凡是以原發性損傷為主要評定依據的,原則上在3個月以內進行。
2、凡是以容貌損害或者器官(腦、聽器、視器等)、肢體功能損害為主要評定依據的,須觀察、檢測損傷後果或者結局的,一般在損傷後3個月至6個月以內進行;凡是疑難、複雜、一時不能確定損傷程度的,可以在療終結或者狀態穩定後6個月以內進行。
3、對於涉及容貌損害或者功能損害未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的,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根據原發性損傷及其併發症直接對照標準做出預檢意見(結論)並對有可能出現的後遺症加以説明;必要時可待到損傷程度評定時機時進行復檢,做出鑑定結論。
《司法鑑定程序通則》第二十八條 司法鑑定機構應當自司法鑑定委託書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鑑定。鑑定事項涉及複雜、疑難、特殊技術問題或者鑑定過程需要較長時間的,經本機構負責人批准,完成鑑定的時限可以延長,延長時限一般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鑑定時限延長的,應當及時告知委託人。司法鑑定機構與委託人對鑑定時限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在鑑定過程中補充或者重新提取鑑定材料所需的時間,不計入鑑定時限。
二、司法鑑定作用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通過鑑定活動,發現和提取各種現場信息和證據,進一步開展調查工作提供條件。
2.通過鑑定,查明事實的真相,確定事件性質,為立案偵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學依據。
3.通過鑑定,提供事實和依據,為確定偵查方向和劃定偵查範圍提供線索,指導辦案活動。
4.通過鑑定,查明事實的真相,確定事件性質,為立案偵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學依據。
5.通過鑑定,查明案件中的相關技術性環節,澄清有關事實,確定或者排除受審查人與案件的關係,推動偵查工作深入發展,扭轉偵查、起訴、審判工作的方向,加速辦案的進程,減少錯案的發生。
6.通過鑑定,查明事實的真相,確定事件性質,為立案偵查和撤消案件提供科學依據。
7.通過鑑定,為偵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定案和適用法律提供科學證據。
8.通過鑑定,提供鑑定結論,核實和審查案內其他證據的真實性。
因此,司法鑑定都是有時長限制的,在確定開庭時間的時候就可以先和法院溝通,若是時間確實來不及的話,可以提交申請延期開庭,但是否延期,還是由法院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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