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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誤工費的誤工時間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損害誤工費的誤工時間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誤工費的誤工時間認定標準是什麼?

醫療損害誤工費的誤工時間認定標準是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但受害人因傷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故誤工時間的計算分兩種:

1、受害人因傷住院或在家休養但未定殘的,誤工時間根據病歷本或住院小結中醫囑的休養時間為準,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計至休養終結之日。

2、受害人因傷住院並定殘的,誤工時間從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計至定殘日前一天。

二、誤工費的計算公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1)受害人要證明其有固定收入必須有合法的證明,如須有勞動合同、領取工資的工卡或工資條、銀行對帳單等證據相互印證。

(2)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後,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入,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對於是否存此種情況,可申請法院向受害人供職單位進行調查。如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等部門單位對因病請假的職員或員工並不停發工資,而是根據各地的規定相應扣減部分工資。

2、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3、受害人無固定收入,也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冶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4、受害人無固定收入,既不能證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狀況,也不能證明其所從事的行業的,可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資標準計算。

三、醫療損害責任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主體是醫療機構,且必須是合法的醫療機構。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應為從事疾病診斷、治療活動的醫院、衞生院、療養院、門診部、診所、衞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機構。如執業助理醫師個人從事診療活動的為非法行醫,就不能適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處理,而只能適用《民法典》的一般規定。

2、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是醫務人員,醫務人員包括了醫師和其他醫務人員。按《職業醫師法》的規定,醫師包括了執業醫師和執業助理醫師,是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的專業醫務人員。尚未取得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註冊在村醫療衞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也視為醫務人員。執業助理醫師如果獨立從事臨牀診斷活動,發生了人身事故,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以及未取得醫師資格的醫學畢業生,在上級醫師的指導下從事相應的醫療活動,是可以構成法律規定的醫務人員,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行為主體。而關於護士是否可以成為醫療損害責任的主體,只有經註冊登記的護理人員在護理活動中造成病人人身損害,才構成醫療損害責任。

3、醫療損害責任發生在醫療活動中。按常人的理解,醫療活動是指有醫療的活動。其實不然,病人在醫院進行的身體檢查、醫療器械的植入、對病人的診斷、護理、康復和觀察都屬於醫療活動。但對於沒有通過手術、藥物、醫療器械和其他具有創傷性醫學技術的美容活動不認為是醫療活動。

4、醫療損害責任是因患者人身權益受損害而發生的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是指因病人身體、健康、生命權被醫療機構損害而產生的責任,損害原因是過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損害;造成病人生命權損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體權損害是指病人的身體組成部分的實質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損害,即造成了病人人體組成部分的殘缺,或是未經病人同意非法損害了病人身體。

5、醫療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是替代責任和不真正連帶責任。替代責任又稱為間接責任、轉承責任、延伸責任,是指責任人為他人的行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責任形態。替代責任的最基本特徵是責任人和行為人分離,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醫療損害責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責任,實施醫療損害行為的是醫務人員,但承擔賠償責任的是醫療機構。而且只有醫療機構在自己承擔了賠償責任後,對於有過失的醫務人員才能對其行使追償權。醫療產品損害責任的責任形態是不真正連帶責任。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條規定“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這就是不真正連帶責任,承擔產品責任的最終歸屬者是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而不是醫療機構。

醫療損害也屬於突發的人身傷害事故,在醫院負有主要責任的情況下必須要賠償患者的誤工費。醫院對醫療損害給患者造成的具體影響是非常的清楚的,如果院方和患者對誤工費的認定標準存在着較大的分歧,其實誤工時間也可以以司法鑑定的結論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