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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序審理規定的案件有哪些

一、簡易程序審理規定的案件有哪些

簡易程序審理規定的案件有哪些

司法解釋以“列舉式”的方法對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範圍立法予以細化,認為以下幾種案件,通常應當作為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1、結婚時間短,財產爭議不大的離婚案件,或者當事人婚前就患有法律規定不準結婚的疾病的離婚案件;

2、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只是給付時間和金額上有爭議的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育費案件;

3、確認或變更收養、扶養關係,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

4、借貸關係明確,證據充分和金額不大的債務案件;

5、遺產和繼承人範圍明確,訟爭遺產金額不大的繼承案件;

6、事實清楚,責任明確,賠償金額不大的賠償案件;

7、事實清楚,情節簡單,是非分明,爭議焦點明確,訟爭金額不大的其他案件。

二、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規定

《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明確將以下五類案件排除在簡易程序適用範圍之外:

1、起訴時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發回重審的案件;

3、共同訴訟中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案件;

4、法律規定應當適用特別程序、審判監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

5、人民法院認為不宜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的案件。

三、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1、立案的方式、手續不同

普通程序的立案方式是羣眾舉報一部門移送一執法檢查一上級交辦四個不同範圍受理審查立案,都屬有影響和一般普通的案件;而簡易程序立案是在執法檢查中,當場發現違法事實,予以處罰的違法事件。所以,受理方式相對普通程序而言要簡便,範圍要窄一些。

立案手續辦理也不一樣,普通程序的立案程序,要限期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填寫立案審批表,報檔案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但對罰款應持慎重態度。

2、調查的內容、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的內容:一是對案件證據材料需進一步調查取證:二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應當在七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在此期間,當事人及有關人員不得銷燬或者輕移證據;三是對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並有舉證的義務。而簡易程序調查取證比較簡單,只要是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處罰依據,就可以依法作出處理。

否則,對於事實不夠清楚,證據不足的案件只能適用普通程序進行調查取證。調查形式也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一定要適.用這種複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的幅度不同

普通程序:適應的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

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以上可以得知簡易程序審理對比普通程序簡化了許多,更甚之在有些糾紛可以口頭起訴,並可做到當即審理,最長三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案件就可以審結,而簡易程序也並不侷限於民事案件,對一些輕微的刑事案件,也適用簡易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