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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律師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一、法官律師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法官律師迴避的條件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4、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二、《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

(四)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

主審法官若發現所審案件是其妻子、子女等近親屬所在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代理的,也應主動申請回避。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迴避規定,與律師有親屬、同學、員如發現其近親親屬(包括:夫妻、子女、父母、同胞兄弟姐妹)雖未參與其審判、執行案件的代理,但其近親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所代理該案的,也應當主動迴避。據悉,這項迴避制度在全省法院系統屬創新之舉。

三、工作職責

1、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案件。

2、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

審判案件是指法官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對案件的審理,以查明案件事實,並適用法律以作出判決的活動。法官除了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案件或者獨任審判案件以外,還必須依法審查起訴以決定是否立案;依法裁定予以減刑、假釋;依法裁定採取訴前保全或者先予執行措施;依法裁定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依法對妨害訴訟者決定給予強制措施;依法解決下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爭議;依法指導下級法院工作;依法向有關單位提出司法建議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二十三條,法官之間有夫妻關係、直系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不得同時擔任下列職務: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和審判員;

(三)同一審判庭的庭長、副庭長、審判員;

(四)上下相鄰兩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副院長。

4、人民法院領導幹部和審判、執行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職法院轄區內從事律師職業的,應當實行任職迴避。法院領導幹部,是指各級人民法院的領導班子成員及審判委員會專職委員。審判、執行崗位法官,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未擔任院級領導職務的審判委員會委員以及在立案、審判、執行、審判監督、國家賠償等部門從事審判、執行工作的法官和執行員。從事律師職業,是指開辦律師事務所、以律師身份為案件當事人提供訴訟代理或者其他有償法律服務。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領導或者執行法官,其近親屬在人民法院轄區從事律師職業,應當實行任職迴避,法官從人民法院離職2年以內,不能以律師代理人身份代理訴訟或者辯護,主審法官發現案件是其近親屬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代理的案件的,應當主動提出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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