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再審立案後如何處理?
一、對於再審立案後如何處理?
再審立案後應當由司法機關對有關案件進行重新審查,一般情況下會將案件材料分到合議庭,對再審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再審審查的最終結果是下達再審裁定,要麼是裁定再審,要麼是裁定駁回再審申請。裁定再審的案件,就進入了再審審理階段。根據《民事訴訟法》186條的規定,裁定再審的案件,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一審法院作出的,再審案件按照一審程序審理,再審判決、裁定可以上訴。裁定再審的案件,發生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是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審程序進行審理,再審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裁定和判決。對於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案件,按照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判決、裁定是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
二、《民事訴訟法》對於再審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議庭。
第四十一條 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第四十二條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評議應當製作筆錄,由合議庭成員簽名。評議中的不同意見,必須如實記入筆錄。
第四十三條審判人員應當依法秉公辦案。
審判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
審判人員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應當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有關民事案件的再審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司法機關的審理情況來進行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當事人可以根據有關規定來提交證據,並向法院申請再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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