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環保立案後怎麼處理?
一、對於環保立案後怎麼處理?
1、對於環境違法行為,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處罰決定。
2、但是,案件辦理過程中的聽證、公告、監測、鑑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五條【作出處罰決定的時限】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的3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案件辦理過程中聽證、公告、監測、鑑定、送達等時間不計入期限。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是怎麼樣的?
(一)決定程序共同適用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了決定程序的共同原則。這些原則在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中都必須遵循,具體包括:
1.只有查明事實後,才能給予處罰。
2.行政主體負有告知義務。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主體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三、污染環境罪的立案標準是怎麼樣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60條的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綜合上面所説的,環保就是屬於環境保護,如果違反了此法律的條款必定就要承擔相應的處罰,執法人員在對案件進行立案了之後,那麼就會依法找到相關的證明材料從而進行判決,所以,只要案件受理就代表着當事人已經觸犯了法律的條款,在判決時也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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