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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歲工傷賠償標準

65歲的人在用人單位做工受傷,不構成工傷,不存在工傷賠償標準的問題。65歲的人在用人單位做工受傷,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予以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65歲工傷賠償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