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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替別人考試後果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國家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考試是檢驗自己學習成果的重要方式,事關社會公平正義、誠信體系建設和每名考生的切身利益,應該誠實應對。
《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受賄罪】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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