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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免責條款不可抗力

合同條款中,都會有一些不可抗拒的條款,當遇到這些情況時是可以免除責任的。雖然在簽訂合同當中沒有註明,但在法律中是有相關的規定的。那麼合同免責條款不可抗力有哪些?又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本站小編詳細為您介紹。

合同免責條款不可抗力

一、什麼是不可抗拒條款

不可抗力條款是指合同中訂明如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的,免除其全部或部分的責任。另一方當事人不得對此要求損害賠償。

合同的不可抗力條款,又稱“人力不可抗拒條款”。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普遍採用的一項例外條款。它的作用是,在簽訂合同以後,如果發生了人力不可抗拒的意外事故,以致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時,遭受事故的一方可以免除合同的責任或推遲履行合同,另一方無權要求其履行合同或要求賠償損失。不可抗力條款的內容主要是規定不可抗力事故的含義、範圍、以及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後果。

二、不可抗力事故一般應具備什麼要求

(1)是合同簽訂以後發生的;

(2)不是由於任何一方當事人的疏忽或過失所造成的;

(3)是當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不可抗力事故包括由於自然力量和社會原因引起兩種情況。至於哪些意外事故可以列入不可抗力的範圍,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不可抗力條款中商定。不可抗力事故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解除合同,一種是暫時中止合同即延遲履行合同。至於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在什麼情況下只能暫時中止合同,以及援引不可抗力條件所應提供的證明、通知對方的時間和手續等,都應在不可抗力條款中予以明確。

三、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

我國進出口貿易合同中,不可抗力條款規定方法有三種:

1.概括式規定。即在合同中不具體訂明哪些現象是不可抗力事故。例如,“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影響而不能履行合同的一方,在與另一方協商同意後,可根據實際所受影響的時間,延長履行合同的期限,對方對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不得提出賠償要求。”

2.列舉式規定。即在不可抗力條款中明確規定出哪些是不可抗力事故。凡合同中沒有規定的均不能作為不可抗力事故緩引。例如,“由於戰爭、洪水、火災、地震、雪災、暴風的原因致使賣方不能按時交貨,則可以推遲裝運時間,或者撤銷部分或全部合同,但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發生事故的證明書,該證明書由××出具。”

3.綜合式規定。即採用概括和列舉綜合並用的方式。例如,“如因戰爭行為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買方或賣方不能在本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內履行合同,如此種行為或原因在合同第×條規定的有效期後繼續3個月,則本合同未交貨部分即視為取消。買賣雙方的任何一方,不負任何責任。”

四、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注意事項

有關當事人在援引不可抗力條款時,應注意以下幾點:

1.應及時通知對方並提供適當的證明條件。對方接到通知應及時答覆,如長期拖延不予處理,也要負違約責任。

2.要認真分析事故是否屬於不可抗力條款約定範圍,如不屬於合同規定範圍時,一般不能按不可抗力事故處理。

3.根據事故的性質、影響履約的程度等具體情況,適當地處理在履約中發生的各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