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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嗎?

法律2.78W
異地執行法院可以執行嗎?

不管是民事審判還是刑事審判,在審核活動的最後都會宣讀判決書,案件最後流程就是依據判決執行。對於一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如果當事人不服,那麼可以在規定時間內提起上訴。但有能力而拒不依據法院判決、裁定執行,可能會強制執行,甚至還可能觸犯刑法。根據《刑法》第313條規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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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直接異地執行嗎

就最近幾年來説,法院可以直接異地執行嗎?當然可以,不過要做好異地執行的充分準備,減少因盲目行動造成損失。首先,要對申請執行的本院生效的法律文書認真審查,對符合異地直接執行條件的,要逐級申請;基層人民法院異地直接執行本市轄區以內被執行人,應由本院寫出書面申請,闡明異地執行理由,連同判決書、申請執行書等原件,一併遞交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批;涉及本市中級人民法院轄區以外及本省、直轄市轄區以外的異地執行案件,首先應得到本市中級人民法院批准後,取得本省、直轄市等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即異地直接執行批准通知書),該手續必不可少,一是法院執行機構內部規定,二是到異地執行請求當地法院配合時,當地法院首先要審查異地執行批准通知書,如無該通知書,當地法院執行機構可能會拒絕配合、協助。

      其次,本院決定受理異地執行案件,並得到批准後,應在三日內向被執行人送達本院執行通知書,闡明履行義務,限定履行期限(筆者建議以郵寄方式送達,減少開支),這裏所應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僅對執行案件的執行費有明確收費標準,對實際支出費用並無明確收費標準,致使各地法院對實支費的收取並不統一,如果對實際支出費用的收取明顯高於被執行人當地法院收取標準,可能會使被執行人造成誤解,影響執行,應靈活掌握,以免出現不必要的麻煩,另外要將執行中所需的文書準備充分,做到一應俱全,來應付一切突發情況。實踐證明,在異地執行中,往往會因某種法律文書不全,影響案件進程。

      再次,在異地執行時,必須攜帶自己的工作證和最高人民法院統一制發的執行公務證,並按規定着裝,必要時,應由司法警察參加執行。另外,異地執行最好由三名以上執行員進行,在執行程序中遇重大事項的辦理,可進行討論,報院長批准後,做出裁定。

      最後,在對被執行人限定的履行時間前,派人到被執行人處進行摸底、瞭解,在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前,做到心中有數,有的放矢,以免“白跑腿”,浪費不必要的時間和開支。

      以上四項建議,旨在異地執行要準備充分,以免身在異地,因一項手續不全,而來回往返,增加執行週期,增大執行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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