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財產權利的行為有哪些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行政機關實施的行政處罰中涉及到財產損害的可分為兩類:財產罰和行為罰損害賠償。
財產罰是行政機關直接針對相對人的財產施加的懲戒制裁,如罰款、沒收等,由此造成的財產權損害,國家應承擔賠償責任。
行為罰所針對的是行為能力的懲戒,但其會間接地影響到相對人的財產,如吊銷許可證的執照,雖未直接針對相對人的財產作出,但它卻剝奪了相對人獲得財產利益的能力,造成相對人財產權損害的,國家即應負行政賠償責任。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和限制財產權的強制措施兩類。對財產的行政強制措施有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影響到公民等對財產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因此必須嚴格依法定規則條件和程序實施。違法行政強制措施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權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法獲得國家行政賠償。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此項概括式規定,凡涉及到有關財產權損害的,只要符合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要件,受害人均可請求行政賠償。
(三)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除依法繳納正常税金和履行正常徵收義務外,不再負擔任何繳納義務,即行政機關不得隨意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實施徵收權。實踐中的所謂“三濫”即屬於此類。行政機關的行為造成相對人財產權損害的,國家應負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刑法》
第二百七十條 侵佔罪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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