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必備條件有哪些?
一、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必備條件有哪些?
專利侵權行為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有被侵犯的對象:即侵犯的必須是受專利法保護的專利產品或方法,對於已經過期,宣告無效或放棄的專利的實施,不構成侵權;
2、有法定的侵權行為:如製造、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進口別人的專利產品,或使用了別人的專利方法,使用、銷售、進口了以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3、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即以贏利為目的實施他人專利的行為,如果專門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技術或個人出自愛好或自用等非盈利目的製造、使用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不屬於侵犯專利權;
4、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如果是經專利權人許可或默許的實施行為,則不構成侵權。專利侵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包括停止侵權、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幾方面,發現專利侵權行為之後,專利權人或利害關係人可以依法向專利管理機關(即各省、市知識產權局)請求調處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損失。
二、不視為專利侵權的行為有哪些
下列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1) 專利權人制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2) 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的;
(3) 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4) 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定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5) 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沒有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也就不構成假冒專利罪。
在我們國家,專利權是屬於專利權人所獨有的權利,沒有經過專利權人的許可,是不能夠擅自的對於他人的專利權進行使用的,否則的話就可以按照專利侵權的行為來進行一定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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