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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偽劣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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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認定偽劣產品

如今,我國市場上的偽劣產品可以説是很多的,與此同時《刑法》中也相應的規定了罪名,只要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達到一定程度的,就會對行為人定罪處罰。不過在此之前需要先搞清楚究竟應該怎麼認定偽劣產品。下面本站小編為你分析解答這個問題。

何謂偽劣商品呢?有廣義、狹義兩種含義。廣義的偽劣商品如產品質量法中的規定。根據該法規定,偽劣商品是指生產、銷售的商品,違反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其質量、性能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或冒用、偽造商標、優質產品標誌、認證標誌、生產許可證,或失去了使用價值的物品。其特徵是:一是偽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二是其法律責任既可能是刑事的,也可能是民事、行政的。狹義的偽劣商品是指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對象的偽劣商品。根據《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一節和《 產品質量法》 第49條、第50條、第52條的規定,狹義的偽劣商品主要包括:

(1)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

(2)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產品;

(3)不合格的產品;

(4)失效、變質的產品。根據上述規定,狹義的偽劣商品,是指生產、銷售的商品,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質量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價值。

弄清楚偽劣商品的含義,對於我們正確認定《刑法》 第140條規定的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具有重要意義。《刑法》第140條規定了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四種行為方式,即在“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以這四種方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也必須符合狹義偽劣商品的特徵。

1、摻雜、摻假,是指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致使產品質量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或者產品明示質量標準規定的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使用性能的行為。如在麪粉中摻滑石粉,在磷肥中摻泥土等。從字面上看,所有在產品中摻入雜質或者異物的行為,都可以稱之為“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但從立法本意考慮,刑法打擊的重點,應該是該種行為“致使產品不符合質量要求,降低、失去應有的使用性能”。其中,產品的質量要求有些由法律、法規規定,有些由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有些由產品或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以及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

2、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以假充真”本質上是以不具有某種使用性能的產品冒充具有該種使用性能的產品的行為。例如,以蘿蔔冒充人蔘,以土豆冒充天麻等。有一種意見認為,假冒他人的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行為,也屬於“以假充真”,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也應該依照刑法第140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我們理解,第一,刑法規定了侵犯註冊商標和註冊商標標識的犯罪,而沒有規定侵犯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犯罪,產品質量法第53條也沒有規定對侵犯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説,立法者認為侵犯品牌、產地、廠名、廠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沒有侵犯註冊商標和註冊商標標識的社會危害性大,尚不足以動用刑法懲處。第二,如果將侵犯品牌、產地、廠名、廠址的行為解釋為“以假充真”,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犯罪對這種行為判處的刑罰,將遠遠高於對侵犯註冊商標和註冊商標標識犯罪判處的刑罰,造成量刑上的輕重失衡,與立法本意不符。第三,根據刑法有關規定,對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構成犯罪的行為,如果假冒產品的質量合格,應認定為侵犯註冊商標的犯罪;如果假冒產品的質量不合格,則應當認定為屬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中的“以次充好”,而不是“以假充真”。

3、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或者以殘次、廢舊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或者新產品的行為。一般來説,以次充好,是指以質量差的產品冒充質量好的產品的行為,也即以低等級、低檔次產品冒充高等級、高檔次產品的行為。在實踐中大量發生的以殘、次、廢的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正品的行為,以及以舊的零配件組合、拼裝後冒充新的產品的行為,是“打假”鬥爭的重點,也屬於以次充好,有鑑於此,《偽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釋》對此進行了強調和明確。

4、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如何判斷產品是否合格,在我國有四種標準:一是強制性標準,即國家頒行的特定商品的標準;二是行業性標準,又稱推薦標準,是國家有關部門推薦,企業自願採用的標準;三是企業標準,即企業自己規定的產品質量標準;四是社會通行標準,即在沒有強制性標準、行業性標準、企業標準的情況下,按照社會通行的標準來衡量。按照這個標準衡量產品質量是否合格比較複雜,實踐中不易掌握。因此,《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產品質量應當符合下列要求:(1)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2)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説明的除外;(3)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採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説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偽劣商品刑事案件解釋》 規定:《 刑法》第140條規定的“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 產品質量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質量要求的產品,即按照強制性標準、行業性標準和企業標準來認定。在司法實踐中,對不合格的產品要作必要的區分,有瑕疵的次等品根據規定只要標明質量狀況是可以銷售的,只有冒充沒有瑕疵的產品時才是“不合格產品”。如果在倉庫中查獲,其尚未“冒充”,自然不屬於偽劣產品。

當然,在實際認定的過程中也是需要有最夠充分的證據進行證明的,否則的話也就不能對行為人定罪處罰,容易造成冤假錯案。要是不幸涉嫌構成相關犯罪的話,可以委託我們本站的專業律師來提供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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